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资审计操作指引

发布者:sjc发布时间:2019-04-13浏览次数:17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审计局,厅各相关部门:


  现将《投资审计操作指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。


  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
2018323


  江苏省审计机关投资审计操作指引(试行)


  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和《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》,切实规范投资审计行为,提高投资审计质量,防范投资审计风险,现结合我省实际,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指引。
  一、关于投资审计项目计划
  各级审计机关制定投资审计项目计划,应当严格遵守《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。所有投资审计项目,包括从事投资审计工作的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投资审计项目,一律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,严禁计划外实施投资审计项目。确定投资审计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,按照审计全覆盖要求,遵循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突出重点、量力而行,确保质量、防范风险的原则,审计任务的安排要与现有审计资源及管理能力相匹配,首先确保完成上级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,大力压减一般性投资审计项目。各市、县(市、区)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审计厅批准,审计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,确需调整的,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。地方党委政府临时交办项目也应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,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。各市、县(市、区)审计局要做好以前年度未完成投资审计项目的梳理工作,对不再实施的项目及时办理终止手续,同时商财政、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,采取财政部门评审、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审计、建设单位聘请中介机构审核等方式,分工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。
  二、关于投资审计程序
  投资审计应严格执行审计法、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,所有投资审计项目在实施中不得采取简易程序。审计项目实施前,必须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通知书。审计实施过程中,按照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的要求,编制审计实施方案、审计工作底稿、审计清单,依法获取审计证据,适时召开有关审计业务会议。审计现场结束后,要以审计机关名义,将经审理的审计报告,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。在充分研究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,依法依规出具审计报告。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,在审计处理权限内依法下达审计决定,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,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。
  三、关于投资审计内容与重点
  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全面履行职责,准确把握好审计的内容、重点、深度和方式方法。严格区分结算审查(建设管理)和结算审计(独立监督)的界限,采取科学抽样方法,对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进行抽查,督促建设单位、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好结算管理职责。对地方党委政府、有关部门、建设单位提出的超越审计监督职责范围的要求,应当予以说明和拒绝。尤其是不得介入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活动,不得参加项目管理、咨询评审等会议,发表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。对投资审计事项应当实行清单管理,对内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有重点地实施审计,对负面清单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实施审计(清单详见附件)
  四、关于购买社会服务
  各级审计机关对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,应当严格把关、从紧控制,切实采取措施、有效防范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。要根据各地实际,制定完善中介机构及人员选聘、管理、考评办法,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监管。中介机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核对数据、现场勘察、调查取证和洽谈沟通。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,审计机关要安排专人予以复核,并将复核结果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。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中介机构及人员,应及时要求整改,并依照合同追究责任。对弄虚作假、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,要移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。
  五、关于依法运用审计成果
  依法运用审计成果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,要正确理解,不能混淆。《意见》指出,“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,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,尊重双方意愿”。这包括三层含义:一是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,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审计机关应该予以尊重;二是对没有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,审计机关也必须按照审计法要求进行审计监督,但有关部门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;三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,审计机关应通过下达审计决定,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;如果所涉施工企业拒不配合的,督促建设单位通过民事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。